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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行为——公务出差篇
作者:      更新时间::2018-01-25 15:28:00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5.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6.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7.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8.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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