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1 月)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微量元素与营养重点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作用,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快速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9 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国卫科教发[2018]32 号)之规定,结合营养与健康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卫健委微量元素与营养重点实验室是国家营养与健康事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营养与健康相关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及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瞄准人群营养与健康的突出需求,聚焦国家实施健康中国的战略目标,开展前沿性和应用基础性的创新研究,成为国家营养与健康决策科学的智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定期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 5 年),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依托单位要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并报国家卫健委核准和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首次任职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岁。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审定后聘任;负责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国家卫健委核准和备案。一般应由学术造诣高,工作在一线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 9-15 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超过 2 届。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原则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秘书处挂靠在依托单位的微量元素营养室,负责协调全所重点实验室的相关工作,落实推进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决策。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公开招聘相应的学科带头人(PI)。研究单元 PI 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并每年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交本领域的最新发展及年度工作报告。为加强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还将不定期进行青年 PI 的遴选,并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支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各研究单元下的人员由 PI 负责聘任,报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重点实验室应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三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置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急缺人才聘用、相关学术活动开展等。专项经费由重点实验室秘书处根据建设目标按年度提出申请,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报依托单位审批。专项经费由依托单位财务处按年度划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置开放运行机制,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开放课题的管理详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中营重发〔2023〕1 号)。
第十八条 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期限一般为 1-2 年。重
点实验室秘书处负责组织课题验收。在课题的验收评估中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高度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并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并积极探索区域性营养专项重点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适时向社会公众开放,并积极将研究成果进行科普转化,传递给公众。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进行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每年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建设,并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健委。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对各研究单元的 PI 进行考核评估。考核方式包括听取 PI 的工作报告、考察相关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考核内容涵盖各研究单元的人才培养和代表性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接受上级评估和检查后的奖惩,依据依托单位相关制度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