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卫健委微量元素与营养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开展合作研究,促进重点实验室对外的合作交流,促进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共享,推动我国营养素营养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重点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特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二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结合国家和社会需求,拟定开放课题设置方向和研究内容,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并发布开放课题招标指南。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主要来自依托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以下简称营养与健康所),部分从其他方面筹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的开放课题须符合重点实验室所规定的设置方向和研究内容范围。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对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实行全方位开放。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直接提出资助申请;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也可提出申请,但需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六条 开放课题每年定期申报一次,课题的完成期限为 1 年,获准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课题任务时不得申请新的开放课题。
第七条 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时,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对受理的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批准资助的课题,并接受获资助者为本重点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
第九条 课题申请获准后,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及开放课题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和任务书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三章 课题日常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开放课题管理工作组对课题进行管理。
组长:丁钢强
副组长:杨丽琛
秘书组:胡贻椿 冯杰 王睿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实施,应于课题执行中期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课题执行期满,课题负责人须向重点实验室报送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研究论文和相关原始材料等。
第十三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重点实验室备案。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成果由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下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国家卫健委微量元素与营养重点实验室”(英文“Key Laboratory of Trace Element Nutrition, 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100050, P.R. China)和开放课题的课题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课题结题时,重点实验室组织学术委员会根据研究水平和科研产出对课题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4 个档次,对于曾在本重点实验室取得优秀档次的申请者,下次申请可获得优先资助,取得过“不合格”格次的课题申请者,5 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经费严格按照营养与健康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支出主要用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按照国家相应的科研经费支出标准测算,不可用于支付相关人员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秘书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