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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课”警示教育】第 36 课 到风景名胜区组织召开会议
作者:      更新时间::2017-11-03 10:39:00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典型案例:2012年7月,某市供销社有少数基层社负责人向该社领导班子建议将半年工作会议安排到外地召开。7月10日上午供销社召开了由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社务会议,研究半年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费用,根据部分基层社负责人的提议,会议决定将半年工作总结会安排到外面一个风景区召开。7月20至23日,由某市某旅行社组织该社全体班子成员、退二线干部、科室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共计47人前往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7月21日上午,在入住的某宾馆会议室召开了该社的半年工作会议,21日下午及22日一天按旅行社安排的路线,游玩了庐山风景区景点。此次会议人均费用800元由公款列支。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违规到风景名胜区组织召开会议的案件。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是中央的一贯要求,早在1998年,中办、国办就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十二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十二个风景名胜区旅游。近年来又多次重申相关规定。本案中,某供销社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到庐山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并借机旅游,违反廉洁纪律,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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