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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课”警示教育】 第1课 擅自在外兼职取酬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1-04 16:34:00    来源:营养与健康所

典型案例:

某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某是一名学者型的官员,经常在一些报刊上发表金融经济方面的文章。当地某投资机构负责人是李某的大学同学,便聘任李某为该投资公司的高级顾问,经常就公司的一些投资计划向李某咨询,并邀其为公司作一些关于金融投资方面的讲座。该投资公司以咨询费、讲课费、交通费、劳务费等名义,不定期地向李某支付金额不等的报酬。李某在机关外兼任职务和领取兼职报酬的情况未向局领导报告,事后受到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全额退回了兼职酬金。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违规兼职取酬的违纪案例。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机关干部受聘在外兼职的现象在机关部门中是比较常见的,但由此出现的问题也不少,如不经组织擅自在外兼职,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活动影响本职工作,违规领取兼职报酬等。党政机关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是促进党员廉洁自律的重要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所谓的实体经济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谓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兼职便于现有人才学以致用,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经验,有助于本职工作质量的提高。但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因为其拥有公共管理职权,其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行为,很有可能成为个别人捞取钱财的途径,进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但对于一些公益机构,考虑到宣传有关政策、普及知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允许机关干部经组织批准可以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在投资公司中兼职是违反规定的,其兼职取酬更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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