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课”警示教育】第 5 课 应当回避时不回避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2-23 14:48:00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典型案例:
某环保局负责环境信访案件查处的工作人员李某,某日接到亲戚张某的一个电话投诉,称其家附近的一个企业噪声污染,影响其睡眠,要求李某前往处理并向该企业提出索赔。李某的同事得知李某与张某有亲戚关系,劝其主动回避,并将此投诉交其他同志办理。李某未听擅自前往,并不顾该企业出具的经法定监测机构监测证明噪声未超过国家标准的事实,责令该企业停产并向投诉人张某赔偿。该企业不服李某的处理,并向李某的领导反映了情况。事后,李某受到了处分。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公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案件。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制度,是公务人员廉洁公正执行公务的重要保证。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厉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如果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受到处分。本案中,公务人员李某在执行公务中,明知投诉人张某与自己有亲戚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不听从同事事先劝阻,并在该投诉处理中不顾事实,明显偏袒其亲戚的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对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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