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课”警示教育】第 6 课 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3-03 09:05:00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典型案例:
某县政府副县长赵某,在本地拥有住房一套,另在省会城市和北京分别以妻子和女儿名义购置住房两套,持有因私护照,女儿赵小某在美国留学。2011年至2013年期间,赵某多次因私赴美国探视女儿。但在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赵某都未向组织报告持有因私护照和出境情况,并瞒报其在北京的房产。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义务的违纪案件。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的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有关事项,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错报。按照规定,不正确履行报告义务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以及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等几种情况。有上述四种情形的,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本案中,赵某未向组织报告持有因私护照和出境情况,并瞒报其在北京的房产,违反了组织纪律,应当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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