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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课”警示教育】第 8 课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3-16 08:31:00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典型案例:
某市交通局处长周某,与某路桥公司总经理宋某是朋友,路桥公司长期承揽市交通建设工程,周某在工作中经常给宋某提供方便。2009年3月,周某在一次与宋某的聚会时说,家里没车,小孩上学每天接送很麻烦。宋某说我公司有的是车,给你一辆开着。周某推辞了一番,便说算是我借你们公司的,等我买了车之后就还给你们。第二天送,宋某便把公司里的一辆帕萨特开到了周某家中。此车周某一直开着,至今未归还送某。期间,宋某公司还承担着汽车的保养费、保险费。2011年,周某还以买房为借口,向宋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宋某从未要求周某归还车和钱。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违纪案件。所谓的“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资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区分“以借为名占用”和合理“借用”,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了解有无正当、合理的借用事由;财物的去向;有无归还期限约定;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等。二是在虽有明确的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归还期限届满后较长时间内,出借方从未催要过财物,借用方也从未提出过要归还财物,则要考虑是否属于“以借为名占用”的问题。三是在没有明确规定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较长时间没有归还,实践中认定“以借为名占用”可以考虑是否出借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借款方经济宽裕无须借钱却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入银行、投入股市或用于高消费又有偿还能力等情况,这些有悖常理的出借和借用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变相占用。本案中,周某作为交通局的处长,向管理服务对象路桥公司的宋某借车、借钱,长期未曾归还,以涉嫌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违反了廉洁纪律,应当受到严肃处理。如果查实,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且以借为名实际占有了宋某的汽车和钱款,就涉嫌违法犯罪,则对周某应当以受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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