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课”警示教育】第 11 课 利用内幕信息谋利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4-10 09:13:00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典型案例:
2011年3月,某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刘某参与联络某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在明知自己和家属不能利用内幕信息谋利的情况下,仍然将该公司重组信息透露给其妻弟陈某,并授意陈某提前购进一部分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陈某在半个月内分批买入21万股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又于该股复牌后的一个月内,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约124万元。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所谓的“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物价即将上涨等的消息。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部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刘某作为某上市公司重组的组织联络人,利用掌握上市公司即将进行资产重组的重大内部信息,违规授意他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获取高额利润,严重违反了廉洁纪律和法律规定,应当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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