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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课”警示教育】第 26 课 违规挪用专项资金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8-17 16:04:00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典型案例:

国有医院决定改建部分办公楼需要经费50万元,财务科在准备过程汇总发现资金缺口10万元,即将此情况向院长刘某作了汇报。刘某组织医院领导班子进行了研究,决定从一笔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中提出10万元,科目列为专家费、试验费等。财务科长按照上述决定安排了资金。

案例分析:

案是一起挪用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所谓的挪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挪用专项资金违纪行为的主提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个人不能构成挪用专项资金;主观方面理所当然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即明知是财政资金或者用于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而希望这种用途变更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而言,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了其他用途。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用途仍然是挪用的该单位使用,如果是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是挪用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侵犯的客体是专项资金的专用性。就本案而言,该国有医院集体研究决定将10万元科研经费改变用途,用作改建部分办公楼,属于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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