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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课”警示教育】第 25 课 私存私放公款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8-07 09:45:00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典型案例:

市环保局下属环境评价中心主要负责人陈某与单位其他领导商议,将单位收入所得资金110万元以单位会计李某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从中支出5万元借给该单位一职工周转买房子,支出3万元用于组织下属县(市)、区环保局相关人员召开会议。会议期间,陈某与有关人员商定,给参会人员每人每天发价值100元的香烟一包。此事在该市环保系统引起不良反应。

案例分析:

案是一起私存私放公款的违纪案件。所谓的“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以将公款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自私存、放公款。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一些单位存在着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公款私存”现象,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容易掩盖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为一些不合理开支、公款送礼等腐败行为提供了土壤,也容易为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违法违纪创造条件。本案中,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并从中开支不合理费用,违反了财经管理法规,造成了挥霍浪费,应当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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