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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课”警示教育】第 32 课 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9-30 08:42:00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典型案例:

春节前夕,某大型国有企业下属的某研究院院长周某,与研究院其他班子成员商议,由于今年以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公务接待大幅度减少,年初预算的接待费剩余较多,就用接待费给全院职工每人购置一份副食品。于是,周某指示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公务接待定点饭店联系,由定点饭店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购置150分副食礼包,共计花费15万元,由定点饭店分别开具数十张数额不等的餐饮发票,按接待费列支。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的违纪违规案件。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是“三公经费”的重要内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每一项经费都有其特定的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挪用、私分、侵占。公务接待费只能用于公务接待,而不能用来报销支出其他费用。否则,就是造成财经管理的混乱,甚至给一些人以权谋私提供机会。本案中,周某套取公务接待费用给职工乱发节礼,是违反廉洁纪律和财经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收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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