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1期,总第11期)
【编者按】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召开委直属机关警示教育大会的通知》要求,11月21日,中心组织召开第三次中心组学习扩大会暨警示教育大会,点名道姓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中心直属各单位也相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党员领导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本期,让我们一起强化学习党的十八以来委直属机关违纪违法问题,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一、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向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针对此类问题,充分说明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明知中央有纪律要求,但仍不收手,用公权、公款谋私利,违规使用“三公”经费,违规发放津补贴、过节费,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触碰纪律红线,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了严肃处理。
二、纪律规矩意识淡薄,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但有的党员干部,甚至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意识和纪律意识淡漠,不但不能正确认识组织纪律的重要性,反而认为纪律束缚了手脚,影响了工作开展,对请示报告制度置若罔闻,不学习不执行不带好头,影响很坏。
针对此类问题,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遵守组织纪律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中心财务制度以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出差、请假审批和备案手续,不得以口头请假等形式代替书面请假。
三、以权谋私,大肆敛财,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正确用好权力这把双刃剑,利用职权搞寻租谋取私利或者搞利益输送,不但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会伤到自己和亲人。
针对此类经济犯罪问题,全体党员干部要警醒,时刻牢记党员领导干部一旦放任自己,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失去尊严、失去自由,殃及家人的名誉。
四、巧立名目,以有利工作为名,规避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
有些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小集体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为了单位或少数人的利益,违反国家财务管理的规定和制度,擅自制定奖励制度,乱收钱、乱发钱、乱用钱,可谓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针对此类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充分利用“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奖励办法。决不能打着为了单位的利益、为了职工的利益,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也不能以不清楚、不知道、不知情的理由解释存在的问题。
五、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履职不利应予以问责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的统一关系。在其位谋其职,谋其职尽其责,尽其责要担当。
针对此类问题,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防范不当言论导致舆情传播,规范举办培训班和会议,严禁出现实际会议时间与通知时间不符的情况,客观上为参加人员利用公务之机旅游等提供便利条件,造成不良影响。
本期发至: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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