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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课”警示教育】第 18 课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变更路线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5-31 15:50:00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典型案例:

市物价局和某区政协,通过某省外事服务中心违规购买邀请函、虚报考察日程,申请赴美国、加拿大考察。省外办批准上述两个团组赴美国6天、加拿大4天。但两个团组擅自改变行程,未去加拿大,在美国停留了12天。某市物价局局长牛某某率物价系统5人,仅用了半天时间在美国听取了有关情况介绍,其余时间均在美国各大城市观光游览,声称在美国逛商场是考察物价。某区政协主席张某某等5人在美期间,绝大部分时间也是用于观光游览。

案例分析:

案是一起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和变更路线的违纪案例。所谓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人员”,是相对于“长期出国(境)人员”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出国(境)人员”,是指因公连续在国外、境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所谓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和变更路线,是指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人员未经请示批准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出访、考察、学习的路线,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其目的一般是为了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个人购买物品,或者拜亲访友、办理私事。如果因工作需要和意外情况而确需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确需变更出访、考察、学习路线,而又确实来不及请示的,应当在事后及时报告说明,经查证属实的,不应予以追究。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和变更路线违反了国家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扰乱了正常外事管理秩序,应当受到责任追究。本案中,某市物价局和某区政协临时出国(境)人员为了变相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未经请示批准,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并变更路线公款旅行,违反了外事工作纪律,应当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责令退赔挥霍浪费的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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