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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
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9-06 12:38:00    来源:教育部
 
教体艺厅函〔20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为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就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食堂建设。各地和学校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食堂,要按有关部门要求具有相应场所、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实现“明厨亮灶”。学校食堂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处理区、就餐区或附近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和用品。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完好。
 
二、加强食堂管理。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地和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主体责任和校方管理人员。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师生和家长监督作用。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的学校,要按当地相关部门管理规定,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公开选择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公司,依法签订合同。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的评价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的承包或委托经营者,学校要及时终止合同,并通报属地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鼓励学校食堂应用信息技术加强精细化管理。
 
三、保障食材安全。各地和学校要严格管控食品、原材料和餐具采购渠道,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大宗食品原则上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统一配送。禁止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制售冷荤类、生食类、裱花蛋糕以及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各地和学校要加强冷链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可追溯。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材料应做到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加工制作食品的容器和工具按标识区分使用,确保生熟分开。
 
四、确保营养健康。学校要配备有资质的专职或聘任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依据《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技术指南和标准,鼓励使用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编制并公布每周带量食谱。学生餐应做到品种多样、营养均衡,搭配多种新鲜蔬菜和适量鱼禽肉蛋奶。学校食堂应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丰富不同规格。合理加工、烹饪学生餐,减盐、减油、减糖,少用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学生餐从烧熟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食品成品按规定量留样48小时以上。
 
五、制止餐饮浪费。各地和学校要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节粮爱粮意识,切实养成勤俭节约良好习惯。学校食堂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鼓励推行小份菜、半份菜、套餐等措施,遏制餐饮浪费。
 
六、强化健康教育。各地教育、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拓展多种渠道,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和教师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控技能的培训与指导,并做到全覆盖。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作为健康教育教学重要内容,鼓励地方逐步建立教研体系,为学生传递科学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均衡膳食理念和健康饮食习惯。
 
七、落实卫生要求。学校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地面保持干燥,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每餐后通风换气30分钟以上,及时清除餐厨废弃物,垃圾分类处理。食堂从业人员每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职业素养,工作期间佩戴口罩和清洁的工作衣帽。落实晨午检制度,不得带病上岗,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及时脱离工作岗位并主动报告学校,避免造成疾病扩散。
 
八、防控疾病传播。学校要做好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等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科学处置消毒呕吐物、排泄物等污染物及污染场所,排查消除污染源。建立健全并落实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
 
九、严格校外供餐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校外供餐单位应参照执行本通知要求,确保学生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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